我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享有减免一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院财务处准备好了相关材料及资质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已审核通过。
(院财务处 供稿)